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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《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》(试行)的通知
2017-02-20 14:04:00

各设区市建设局(委),省有关厅、局:


为了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671号文),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提供计价依据,我厅组织编制了《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(试行)》,现予颁发,自201741日起执行。适用于201741日起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。


上述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。


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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